为确保工业区房地产合同、交易公证和确认按法律规定实施,平阳省人民委员会於2015年6月16日颁行关於工业区房地产合同、交易认证的第1939/UBND-NC号公文。据此,为了确保工业区房地产合同、交易公证和确认按法律规定实施,省人民委员会如下指导: “1. 对於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工业区房地产合同、交易,将由从事公证业务的单位之公证员从2015年7月01日起公证。对於法律规定不须公证的交易、合同,将由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确认,或要求时由从事公证业务的单位之公证员按其权责进行公证。 2. 平阳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越南-新加坡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和各有关机构单位有责任与从事公证业务的单位和法定的组织及个人配合、确认或提供有关工业区房地产合同、交易公证的信心和资料。” 同时,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司法厅主持、与平阳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越南-新加坡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展开和指引省内各单位、组织、企业实施上述内容。(垂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