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近日颁布第103/2012/NÐ-CP号议定规定在雇佣劳动人员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组、农庄、个体户、个人及机关、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自165万至235万越南盾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该议定将取代政府之前于2011年8月22日颁布的第70/2011/NÐ-CP号议定。
该 议定的适用对象包括根据《企业法》成立,组织管理和运行的企业(含在越涉外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合作组、农庄、个体户、个人及雇佣劳动人员的越南 其他组织,雇佣劳动人员的在越外国单位、组织、个人及国际组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同于该议定规定的场合除外)。
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第一、二、三、四地区而不同。具体,第一地区从原来的一个月200万上调至235万越南盾;第二地区从原来的一个月178万上调至210万越南盾;第三地区从原来的一个月155万上调至180万越南盾;第四地区从原来的一个月140万上调至165万越南盾。这样一来,新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比目前采用的标准高出每个月25万至35万越南盾。
《来源:人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