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于本(2010)年5月14日发布第51/2010号公告,有关售货及提供劳务发票印製、发行、使用及管理规定,并规定自明(2011) 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藉以取代政府2002年11月7日第89/2002/ND-CP号公告,其中规定举凡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及个人,可同时使用多种不同发票,惟其中政府鼓励使用电子发票。当组织及个人售出货品或提供劳务时,均应签发发票并交给买主,发票上应充分填写且符合实际发生交易商务的内容。对于每次售出货品或提供劳务总金额在20万盾以下的交易商务,不须签发发票,若买主有需求发票时则除外,售货或劳务供应人应于当天结束营业时,将该日所产生 20万盾以下的交易商务,併写并加总于发票上,签认及保留于发票册上(即应将原须交给买主发票联保留于发票根上)。
对于依据越南法律规定在工业区、经济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投资设立的企业;符合越南财政规范章程资金额规定的企业;依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公立事业单位,自取得公司税号后可自行印製发票;对于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组织及个人,亦可自行印製发票,包括获核发公司税号、具有售货及提供劳务活动营业额、自行印製发票发前的连续365天期间内,非属越南财政部施以违反税捐行政处分的对象、具备有关印製发票的相关机器设备、适用会计法的会计对象,具备售货及提供劳务,以及其相关会计的电脑软体,以确保当产生会计业务时发票之印製;电子发票系指已获得核发公司税号从事经营的组织及个人,当售出货品及提供劳务时依电子交易法规定,在其电脑系统上製作、处理及在相关交易各方电脑储存的单据资料,经买卖双方依电子交易法规定交易签认后,方能製作电子发票;对于非属自行印製发票及电子发票的对象,应委託其他单位加工印製发票。
适用税务单位核发印製发票的对象,为非属公司型态的组织、非从事经营而有产生售出货品及提供劳务活动,而须提供予买主发票的家庭户及个人。另适用税务单位售出印製发票的对象,为非属公司型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及在地方有设立经营单位的家庭户及个人。
商家请在越南政府http://www.chinhphu.vn/网站法律资讯栏下载前列第51/2010/ND-CP号公告全文,俾便参考。
(来源:驻胡志明市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