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本报讯)11月21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会议,初步总结3个月平阳省参与维护基层治安的力量工作情况。

越南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联合下文决定,自2010年7月29日起,16座以下原装新车只能通过盖林、海防、岘港、胡 志明市和巴地-头顿5个国际港进口。同时规定,原装进口汽车必须满足严格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要求条件。质量安全证书的发放时间为:完成车辆检测后的10 个工作日。该政策的目的是限制原装汽车进口,减少贸易逆差。

近日越南工贸部建议越南央行限制钢铁、糖、盐和NPK化肥进口的外汇贷款。同时对该类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配额等一系列限制进口措施的管理。

政府办公厅主任阮春福部长在主持5月份政府例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总理刚刚签订简单化285项优先行政手续的决议,从而最少可以节约5.7万亿越盾。

越南政府已于本(2010)年5月14日发布第50/2010/ND-CP号公告,有关资源税法第2、5、6、7、9条文之施行细则,并规定自本年 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适用课徵资源税的项目,计有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原油(系指自然状况的液体碳氢化合物、Asphalt、Ozokerite及以凝聚或萃取天然气收取的液体碳氢化合物)、天然气(系指从油井开採之气体碳氢化合物,包括天然湿气、乾气、油井开採油气及从天然湿气萃取碳氢化合物后剩馀的气体)、煤气(系指液或气体甲烷Methane)、天然林产品(包括天然林及其他相关产品,惟政府交付税损人天然林地区事养殖动物及种植茴香,肉桂,沙仁及草果则除外、天然海产(包括海洋动物及植物)、天然水源、天然燕窝及越南各相关部会提报政府报请国会常务委员会审核之其他资原产品。

越南政府已于本(2010)年5月14日发布第51/2010号公告,有关售货及提供劳务发票印製、发行、使用及管理规定,并规定自明(2011) 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藉以取代政府2002年11月7日第89/2002/ND-CP号公告,其中规定举凡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及个人,可同时使用多种不同发票,惟其中政府鼓励使用电子发票。当组织及个人售出货品或提供劳务时,均应签发发票并交给买主,发票上应充分填写且符合实际发生交易商务的内容。对于每次售出货品或提供劳务总金额在20万盾以下的交易商务,不须签发发票,若买主有需求发票时则除外,售货或劳务供应人应于当天结束营业时,将该日所产生 20万盾以下的交易商务,併写并加总于发票上,签认及保留于发票册上(即应将原须交给买主发票联保留于发票根上)。

 据《越南经济时报》5月25日报道,近日越南工贸部通知,调整商品盐进口规定,以便服务于国内市场的生产与销售。通知称,自今年6月1日起,获得进口商品盐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关税配额进口商品盐,商品盐海关税号为:2501.00.90.90;2501.00.41.20;2501.00.49.20等。关税配额之外的进口盐,须在签订合同前得到农业与农村发展 部的批准。

  据《越南经济时报》5月25日报道,近日越南工贸部通知,对某些钢铁产品采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包括:暂进再出、暂出再进、转口和过境产品;非贸易进口产品;直接服务于生产、加工的进口产品。该通知自2010年7月5日起生效。

据越南《市场价格物资报》2009年7月27日报道,越南财政部日前发布第93号通知,对进口合金钢征收10%的进口关税。 报道称,年初至今,上万吨从中国进口的含硼卷钢以机器制造原料合金钢报关,享受0%的优惠进口税率,而实际上这些钢材大部分用于工程建筑。按 规定,建材钢的进口关税为12%。为此,越南财政部专门下发第93号通知,将合金钢的进口税率上调至10%,企业只有在提供进口钢材为机器制造原料合金钢 的鉴定证明后才能享受0%的关税。

据越通社《信息报》3月30日报道, 越南中央银行近日颁布第9号(TT-NHNN/2010/9)通知,就股份商业银行的成立及活动规定如下:银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当时法律规定的法定资本, 且须为越南盾;参与出资成立银行的股东人数不得低于100人,其中最少有3名股东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国有企业参与出资成立银行,须获得总理的书面 批准;银行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具有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组织和活动章程;成立银行的提案须包括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基本内容;银行须有正式的办公地点;须依法登报 公布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关内容;根据呈报中央银行审批的成立提案,确保具备银行开业活动的其它条件,如资本、人员、通信技术等。

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违反《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决定,对以下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将处以1500万盾至2000万盾的罚款:聘用非专家、经理或管理人员的外籍劳工;聘用未取得越南相关部门颁发的劳动许可证的外籍劳工;聘用外籍劳工超过规定数量的;对于越南尚未能满足高技术及管理方面要求,又没有制定培训越南员工以替代外籍劳工计划的。

这是国家总理阮晋勇于2010年4月15日颁布的第43/2010/ND-CP号决议的新内容之一。该决议将自本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政府2006年8月29日第88/2006号决议有关企业经营登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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